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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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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09: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民贷款难、农业贷款难,如何破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目前,全国有2000多家合作社开展了信用合作,这些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同时也出现了假借合作社名义、涉嫌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
  为了弥补相关法律的缺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行为。在最新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中,草案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的信用合作作出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
  鉴于信用合作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的特性,法律在作出授权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相关行为的制度约束。首先,信用合作资金必须投向农业。根据草案,农业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更非专门的信用合作社。
  其次,严禁合作社之外的人员参与。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须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
  高风险,需要严监管。草案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会出台具体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一条,专门就信用合作的违法惩处进行规定,例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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