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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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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0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省出台意见——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本报讯 (记者 樊邦平)6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5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3%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25%以上。
  《意见》提出,要强化主体培育,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组织保障,鼓励发展种养大户,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建设,做大做强农业企业,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资采供、产品营销、农业科技、统防统治、农业信息、产品质量监测和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对接式和全程式服务,加强公共财政、用地用电、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等扶持,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允许财政支农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深入推进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的信贷政策;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产品,对从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文来源 中国农业网: http://www.zgny.com/,转摘请保留版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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